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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藏构件的情况和磨粉机运用研讨

作者:admin来源:中国磨粉机网 日期:2012-3-17 14:45:33 人气: 标签:

  部分征收。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矿业权转让本身无须纳税,但包含在矿业权中的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应征税。典型的是《安徽省地税局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25号)中提到:“单纯转让探矿权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中关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列举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转让已完成的该区域的详查地质报告资料和地质场选图纸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应按5%征收营业税。应分别记帐,分别申报纳。”

  以上三种方式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也各有弊端。其中第一种方式无法律依据,第二种方式实际造成了国家税收一定程度的流失,也不利于该行业的良性发展,第三种方式事实上也很难实际操作。因此,尽快明确一种合理、公平的矿业权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矿业权资产的特殊性建立矿业权税收体制,要从分析矿业权的性质和税收机理入手。目前对矿业权的性质争论也比较多,有的认为矿业权是物权,有的认为探矿权为知识产权,采矿权为用益物权。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矿业权就是国家授权矿业权人从事探矿或采矿的权利,事实上其是一种行政许可的结果,其本身虽然不具于任何经济价值,但矿业权人可以利用其从事一定经济活动,最终的目的和结果是获取经济利益。从这一点来看,把矿业权看成矿业权人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从财务角度也是可以说得通的。但是,这种无形资产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无形资产还是有较大区别是,主要表现在:1.性质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本身就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经济利用价值,可直接加以利用;而矿业权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其只是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途径。

  2.风险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无形资产往往是现有的成果,利用风险较小,而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在使用过程中往往投入巨大,但矿产资源存在客观事实,是不随人的意志而改变的,虽然勘查方法可以改进,但勘查取得成果的概率比其他行业要小的多,风险也相对大的多。

  3.交费不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人在使用时一般不须交纳相关费用,但矿业权人在使用人尚须向国家交纳一定的使用费用。

  4.对国民经济影响不同。矿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该行业对我国这样的一个发展中大国影响甚大,其他传统无形资产没有矿业权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着如此大的影响。

  所以,矿业权从无形资产角度与其他无形资产是不同的,这一点我们应充分加以考虑。

  建立公正合理的矿业权税收体制我们要明确国家税收政策的目的,即: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促进该行业的良性发展,这二个目标的有机平衡对于税收政策的制订是至关重要的。从这一点出发,再考虑矿业权的特殊情况,建议按以下方式对矿业权的征税。

  1.矿业权的初次取得是国家行政许可的结果,目前取得方式主要有登记和拍卖,由于出让者系国家,因此,在这个环节不存在征税问题。

  2.在矿业权的二级市场,考虑到探矿权人的巨大风险和采矿权人在使用过程中已交纳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因素,不对转让价款征收营业税。至于(皖地税函[2004]525号)文中提到的转让行为中所包含的转让地质报告资料及图纸行为,因实际很难区分与操作,建议取消。

  3.考虑到矿业权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充分吸取这几年矿业发展中的经验教训,防止对矿业权的过分炒作,人为抬高矿业权价格,加大矿业产品成本,从而引起通货膨胀,影响国民经济长期、健康、良性发展,借鉴土地增值税的做法,对矿业权在二级市场转让中征收增值税,即对矿业权转让价款中超过取得成本部分,即所谓增值部分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也可以设置成超额累进税率,增值越多,税率越高,既能增加财政收入,又能防止矿业权的炒作。事实上,现有较大的、重要的矿权基本上都是计划经济时代,准确地说是矿业权市场放开前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炒作投机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因此,如果推行矿业权增值税既能较好地体现矿业的较大风险性,又能很好地防止矿业权交易中的投机舞弊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矿业良性发展。

  另外,鉴于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费用开支及成本补偿的特殊性,在计算有关矿业权转让及矿产品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有关矿业权的费用应无条件地给予全额扣除。同时,对于无利用价值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应在确认其的确无利用价值或矿业权灭失时给予其一次性结转费用,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矿业权在我国发展历史还很短,许多方面不尽如人意是正常的,但我们要及时分析发展中的新问题,逐步加以完善,促进我国矿业行业的良性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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